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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洛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(试行)(2)
2014-09-07 16:31  

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

第十二条、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:

1、代表学生参与院级教育和管理事务,沟通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,促进院级教学、学生管理、后勤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工作的开展;

2、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,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、院、系和班级等集体利益的同时,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;

3、有维护集体、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;

4、有参加校、院、系学生干部培训班的权利;

5、按学院规定享受其他应当享受的政治待遇。

第十三条、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职责:

1、认真学习、积极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积极传达和执行院、系有关决定;

2、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,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;

3、团结广大同学,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;

4、认真组织各种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;

5、做好本职工作,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,不断改进工作方法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;

6、努力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、语言表达能力、宣传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;

7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,做到工作、学习两不误;

8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校纪校规。

第五章 学生干部管理与考核

第十四条、学生干部在院党总支和团组织、辅导员、班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院系学生干部考核由院党总支授权团组织负责,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考核,并根据本条例加强管理、监督。

第十五条、学生干部的考核要建立工作考核档案,工作档案需记录学生干部的任职时间、工作表现、主要事迹、考核成绩等,由学生干部所在党支部和团组织负责保管。

第十六条、学生干部考核成绩每学期进行一次,在院和班范围内公布,并录入学生干部工作档案。考核内容:分为政治思想素质、工作表现和实绩、学习成绩等方面。学生干部考核实行百分制,分为: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级。

1、政治思想素质要求(20%):关心时事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具有一定的理论修养,能运用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立场、观点、方法分析解决问题。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令、法规和校规校纪。时间观念强,按时参加各种会议,不得无故缺席。

2、工作表现和实绩要求(40%):自觉履行学生干部权利和义务,完成校、院党团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。具有较强的组织、协调、口头表达、书面书写、社会交际以及创新能力,工作认真负责,具有奉献精神和严谨的工作作风。有很高的工作热情,能够处理和应付突发事件,对学生工作有突出贡献。

3、学习成绩要求(20%):各科成绩在“良”或者70分以上,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人数总排名前列50%以内。

4、360度考核(20%):院学生干部由班级学生代表、学生党支部、团总支、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考核小组进行综合测评。代表随机产生。

5、对于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,为学校和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干部,可酌情给予嘉奖。

第十七条、本考核结果将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。考核优秀的学生干部在推荐入党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。

第十八条、学生干部在学生工作中表现突出,考核优秀的,可授予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等个人荣誉称号。荣获校级荣誉的学生干部可参评更高级别荣誉的评选。

第十九条、学生干部受学校或院级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,一律免职,下学期内不再担任学生干部。

第二十条、学生在受到处罚后,可向院党总支和学生工作部门申述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一条、本办法自院党总支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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